12、宿州煤電集團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制度
發布日期:2017-02-27 瀏覽次數:2977
宿煤黨字【2017】12號
宿州煤電集團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制度
一、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宿州煤電(集團)有限公司宣傳教育工作,實現超前策劃、快速反應、規范運作,切實提高職工政治素質、文化素質、安全技術素質,為扎實有效地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,充分發揮其助推器、催化劑的作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宣傳教育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,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,圍繞貼近企業實際、貼近火熱的礦山生活、貼近廣大職工群眾,為集團公司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作好服務。
第三條 宣教工作是企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、公司決策、規章制度、生產任務、先摸人物等重要渠道,是為職工解疑釋惑、鼓舞士氣、穩定職工隊伍、提高職工素質的重要手段,是企業“三個文明”建設的重要輿論陣地。
二、宣教工作的主要任務
第四條 大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、國家的法律法規,特別是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程、措施及公司規章制度。加強廣大干部職工的技術知識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,引導廣大干部職工踐行科學發展觀,提高職工的綜合素質,規范職工的文明行為。
第五條 著力宣傳集團公司在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取得的巨大成就,尤其是近年來公司在安全、生產、經營、效益等各方面取得的新成績。引導職工統一思想、明確任務、團結奉獻,為企業的長足發展再立新功。
第六條 全面真實地反映公司在安全、生產、經營管理、精神文明建設等各方面工作的新動態、新舉措,為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。
第七條 大力弘揚煤礦工人“特別能吃苦、特別能戰斗、特別能奉獻”的精神,著重宣傳在安全生產、經營管理、精神文明建設等各方面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、勞模人物,謳歌我公司職工刻苦學習、勤奮鉆研、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。
第八條 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方法。做到“三結合、四不同”。“三結合”即堅持全員宣教與重點宣教相結合,業余宣教與脫產宣教相結合,與安全業務培訓、新技術普及教育相結合;“四不同”即不同時期有不同重點,不同工種有不同內容,不同對象有不同方法,不同層次有不同要求。充分發揮區隊、班組宣傳教育主陣地的作用。
三、宣教工作途徑及宣傳工具的管理
第九條 企業內宣教工作以廣播、電視、網絡、會議宣傳版報、燈箱、宣傳欄、圖片、攝像、等形式為主,同時輔以其他形式,不拘一格。通過舉辦講座、科普展覽、知識競賽、演講、發放宣講材料等多種形式,從不同層面加大企業宣教工作力度。礦版報、宣傳欄要根據形勢任務,結合礦工作重點常換常新。大型會議、活動和檢查要同時進行攝影和攝像。對外宣傳以向上級新聞媒體投送新聞稿件、圖片、錄像和公司網站為主。
第十條 照相機、錄像機等宣傳工具由電視臺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。公司網站由公司群工宣教處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。
四、宣教工作的職責
第十一條 宣教工作是集團公司各單位的基本職責之一,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要建立宣教工作體系,公司黨委書記是宣教工作第一負責人,要確保本單位宣教工作的正常開展。
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宣教工作的骨干人員和通訊員的工作給予支持,保證必要的時間,提供參加會議、閱讀文件和采訪寫作等必要的便利條件。各單位領導要關心通訊報道員的工作、生活狀況,保護其寫作積極性,主動為其提供寫作條件和素材。對本單位所供稿件要嚴把質量關,杜絕應付、湊合現象,確保本單位宣教工作的正常開展。
第十三條 基層通訊員要熱愛通訊報道工作,時刻保持高度的新聞敏感性,及時采寫,及時送交;要不斷加強自身修養,努力鉆研新聞業務,不斷提高政治、業務素質;要堅持不懈地深人班組、一線,深入到職工中去,細觀察、深思考、勤動筆,熱情謳歌礦山新人新事,激勵先進、鞭策后進,做到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,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,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,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。
第十四條 各單位宣傳材料和新聞稿件的采寫要求實事求是,保證新聞的真實性,嚴禁制造虛假新聞。
第十五條 公司宣教處是宣傳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,負責制訂年度宣傳計劃、重大宣傳題材的組織策劃、宣傳制度實施情況的督促落實,以及通訊員隊伍的管理和培訓。
第十六條 公司宣教處負責稿件的收集、網絡宣傳和向上級新聞單位投送。礦通訊員采寫的稿件可由本礦廣播站采用,不得擅自向上級新聞媒體投送。宣教處要嚴把稿件審核關,涉及企業重要信息的,要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,方可對外發布。
第十七條 公司宣教處負責所屬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,定期召開專題會議,總結經驗,找出不足,同時明確下一步的宣教工作重點。
第十八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接受社會新聞媒體記者的采訪。如需要采訪,必須經公司宣教處預約。宣教處根據記者提出的采訪內容,提出是否接受采訪的建議,經公司領導同意后,通知被采訪單位。
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下屬單位有下列宣傳過失行為的,要追究宣教工作責任人的責任,同時按照國家有關新聞宣傳法規予以處理:
(1)單位擅自對外發布信息嚴重失實,致使媒體錯誤報道,給企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;
(2)工作不到位,審稿把關不嚴,致使新聞媒體發表具有嚴重負面影響的報道,給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失的。
第二十條 宣傳行為人對下列宣傳過失行為負責,并給予通報批評;違反黨紀政紀的,由紀檢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:
(1)違反審稿規定,不經公司宣教處審查擅自發布企業重要信息的。
(2)組織和發表新聞稿件,不按要求送審,報道嚴重失實,給企業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失的。
(3)捏造事實、擾亂視聽,蓄意攻擊企業工作或制造、傳播假新聞,對安全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。
五、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宣教處負責解釋。
中共宿州煤電(集團)有限公司委員會
二○一七年一月一日
主題詞:宿州煤電 宣傳 教育 制度
報 送:公司總經理 宿州市直企業工委
下 發:公司機關支部 界溝煤礦黨委 存檔 (共印4份)
- 上一篇:2018年宿州煤電集團工作思
- 下一篇:11、宿州煤電黨委2017年